本公司至為重視台端之隱私。請詳閱本隱私權政策,其中載明本公司之身分,以及本公司蒐集、儲存、使用及分享台端個人資料之方式與目的,並說明台端就其個人資料所享有之權利,及於有申訴需求時與本公司或主管機關聯繫之方式。
本公司就台端之特定個人資料負蒐集、利用及保管之責。於處理該等個人資料時,本公司應遵循英國《2018 年資料保護法》(Data Protection Act 2018)及適用於歐洲聯盟(含英國)之《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並就前開法令所定目的,以「資料控管者」(controller)之地位負其責任。台端如居住於英國/歐洲經濟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本公司將遵循當地關於個人資料之相關法令。
為利理解,茲就本政策所使用之重要名詞說明如下:
| 本公司(We, us, our) | 安盛生科股份有限公司(iXensor Co., Ltd.),地址:11492 臺北市內湖區基湖路 35 巷 2 弄 9 號 6 樓。 |
|---|---|
| 資料保護長 | 由本公司指派、負責確保本公司遵循隱私及資料保護法令之人員。聯繫方式:請來函 FAO: Privacy Compliance Officer,電子郵件 dpo@ixensor.com,或寄送至安盛生科股份有限公司前開地址。 |
| 個人資料 | 指與已識別或可得識別之個人有關之任何資訊。 |
| 特種個人資料 | 指足以揭露生物特徵資料及健康狀況之個人資料。 |
本公司可能蒐集並利用下列關於台端之資料;惟實際蒐集之範圍,將依台端所取得之服務而定,通常僅蒐集其中一小部分:
前開個人資料係本公司向台端、台端之雇主或台端選擇分享資料之第三人提供產品及服務所必要。台端如未提供本公司所要求之個人資料,可能延誤或致本公司無法向台端提供產品及服務。
本公司多數個人資料係直接自台端,或代台端進行檢測之第三人取得,並由台端透過本公司之網頁應用程式或其下載至裝置之應用程式所輸入。惟本公司亦可能透過下列方式蒐集資料:
依資料保護法令,本公司僅於具備正當事由時,始得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例如:為遵循法令及主管機關規範之義務;為履行本公司與台端間之契約,或依台端請求於締約前採取必要措施;為本公司或第三人之正當利益;或於台端已表示同意之情形。所稱正當利益,係指本公司就利用台端資料具有營業或商業上之理由,且未逾越台端自身權利及利益之範圍。
下表說明本公司利用(處理)台端個人資料之目的及其理由:
| 利用目的 | 本公司之理由 |
|---|---|
| 向台端提供產品及服務 | 為履行本公司與台端間之契約、依台端請求於締約前採取措施,或經台端同意。 |
| 向第三人提供產品及服務 | 為履行本公司與台端間之契約,並經台端及其互動之服務提供者同意。 |
| 依台端請求代為儲存健康資料 | 經台端同意、為本公司之正當利益,並為履行契約義務。 |
| 防止及偵測對台端或其雇主之詐欺行為 | 為本公司或第三人之正當利益,即降低可能對本公司及台端造成損害之詐欺風險。 |
| 蒐集並提供主管機關稽核、查詢或調查所需或相關之資訊 | 為遵循本公司之法令及主管機關義務。 |
| 營運目的,例如提升效率、教育訓練及品質管理 | 為本公司或第三人之正當利益,即儘可能提高效率,以最佳價格提供最佳服務。 |
| 確保具商業敏感性資訊之機密 | 為本公司之正當利益(保護營業秘密及其他具商業價值之資訊),並遵循法令義務。 |
| 為經營管理而進行統計分析 | 為本公司或第三人之正當利益。 |
| 防止未經授權之系統存取與變更 | 為本公司之正當利益(防止及偵測犯罪行為),並遵循法令義務。 |
| 更新及完善客戶紀錄 | 為履行契約、遵循法令義務及本公司之正當利益。 |
| 法定申報 | 為遵循本公司之法令及主管機關義務。 |
| 確保安全作業、人員管理及考核 | 為遵循法令義務及本公司之正當利益。 |
| 行銷本公司及經選定第三人之服務 | 為本公司或第三人之正當利益,即向現有及過往客戶推廣業務。 |
| 外部稽核及品質查核 | 為本公司之正當利益(維持認證資格),並遵循法令義務。 |
本公司可能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透過電子郵件、簡訊、電話、郵件或本應用程式,向台端發送關於本公司產品及/或服務之最新資訊。本公司就行銷目的利用台端個人資料具有正當利益,故通常無須另經台端同意即得發送行銷通訊;惟於依法須取得同意之情形,本公司將另行明確徵詢。
本公司將始終審慎尊重台端之個人資料。台端得隨時透過 dpo@ixensor.com 與本公司聯繫,表示拒絕接收行銷通訊。如台端日後指示本公司提供其他產品及/或服務,或法令、規範或本公司組織有所變更時,本公司得請台端確認或更新其行銷偏好。
本公司通常會與下列對象分享個人資料:
本公司僅於確信服務提供者已採取適當措施保護台端個人資料時,始允許其處理該等資料,並以契約課予服務提供者義務,確保其僅得為向本公司及台端提供服務之目的而利用台端個人資料。為遵循法令及主管機關義務,本公司得與執法機關及主管機關揭露並交換資訊。本公司於下列情形亦可能須與其他人分享部分個人資料,例如本公司全部或部分業務之潛在買受人,或於組織重整時;該等資訊通常將去識別化,惟未必均屬可行,且資訊受領人應受保密義務之拘束。
個人資料可能存放於本公司,以及前述本公司集團公司、服務提供者、代表人及代理人之處所。
於台端持有本公司帳戶期間,或本公司向台端提供產品及/或服務期間,本公司將保存台端之個人資料。其後,本公司將於必要範圍內繼續保存,以回應台端或代台端提出之任何詢問、申訴或請求、證明本公司已公平對待台端,並保存法令所要求之紀錄。本公司不會逾越本政策所載目的所需之期間保存台端個人資料;當無繼續保存之必要時,本公司將予以刪除或去識別化。
為向台端提供服務,本公司有時必須將台端之個人資料分享至台端居住國以外之地區,例如:本公司集團內之其他辦公室或公司;位於該國或(如適用)歐洲經濟區以外之本公司及台端之服務提供者;或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務涉及國際層面之情形。該等傳輸應受歐洲及英國資料保護法令之特別規範。據此,本公司僅於下列情形始得將台端個人資料傳輸至某國家或國際組織:該受傳輸國就資料保護具有相當之法令;已設有適當之保護措施,並對資料主體提供可執行之權利及有效之法律救濟;或依資料保護法令有特定例外之適用。
於本公司確信該傳輸符合資料保護法令、已設有適當保護措施,且對資料主體提供可執行之權利及有效法律救濟之情形下,本公司得依此事由將台端資料傳輸至第三國或國際組織。
於欠缺適當保護措施時,本公司得於資料保護法令所定例外情形下,將個人資料傳輸至第三國或國際組織,例如:台端於知悉可能風險後已明確同意該傳輸;該傳輸為履行本公司與台端間之契約,或依台端請求採取締約前措施所必要;該傳輸為本公司與他人間為台端利益所訂契約所必要;或該傳輸為主張、行使或防禦法律上請求所必要。本公司亦得為其重大正當利益而傳輸資訊,惟以該利益未逾越台端之利益、權利及自由為限。
台端享有下列權利,並得免費行使:
| 查詢及閱覽 | 取得其個人資料複本之權利。 |
|---|---|
| 更正 | 要求本公司更正其個人資料錯誤之權利。 |
| 請求刪除(被遺忘權) | 於特定情形下,要求本公司刪除其個人資料之權利。 |
| 限制處理 | 於特定情形下,要求本公司限制處理其個人資料之權利。 |
| 資料可攜 | 於特定情形下,以結構化、通用且機器可讀之格式取得其所提供個人資料,及/或將該等資料傳輸予第三人之權利。 |
| 表示拒絕 | 隨時就直接行銷目的之處理表示拒絕,並於特定其他情形下拒絕本公司繼續處理之權利。 |
| 自動化決策 | 不受僅基於自動化處理、且對台端產生法律效果或類此重大影響之決定拘束之權利。 |
台端如欲行使前開任一權利,請:以電子郵件、電話或書面與本公司聯繫(詳見下方「十四、聯絡本公司」);提供足以識別台端身分之資訊;提供台端身分及地址之證明;並告知擬行使之權利及其所涉之資料。
本公司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以防止個人資料遭意外滅失,或遭非法利用或存取。本公司將個人資料之存取限於具正當業務需求之人員;處理台端資料之人員僅得以經授權之方式為之,並負保密義務。本公司並設有處理任何疑似資料安全事件之程序,且於依法應為通知時,將通知台端及適用之主管機關。
本公司期能解決台端就本公司利用其資料所提出之任何詢問或疑慮。台端如就本公司處理其資料有任何詢問、疑慮或申訴,請來信 dpo@ixensor.com。於本公司未能解決台端詢問之情形(雖屬罕見),《一般資料保護規則》亦賦予台端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之權利。
本隱私權政策公告於 2021 年 1 月。本公司得不時修訂本政策,並將於本頁公告修訂後之內容。
台端如就本隱私權政策或本公司所保有關於台端之資料有任何疑問,請以郵寄、電子郵件或電話與本公司聯繫。
FAO: Privacy Compliance Officer
dpo@ixensor.com
安盛生科股份有限公司 11492 臺北市內湖區基湖路 35 巷 2 弄 9 號 6 樓
台端如需本政策之其他格式(例如語音、大字版或點字版),請以前開聯絡方式與本公司聯繫。